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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教育研究
主办: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周期: 月刊
出版地:北京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大16开
ISSN: 1002-5731
CN: 11-1281/G4
邮发代号:2-277

历史沿革:
专题名称:教育理论与教育管理
期刊荣誉:社科双效期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中国期刊网核心源刊;CSSCI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
创刊时间:1979

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研究现状及意义

【作者】 李雪菁

【机构】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法政系,广西 南宁)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摘 要:在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过程中,国际与国内都已形成了各种渠道对妇女权益进行维护,这表明妇女的地位已经在渐渐提升,国家及有关部门正通过各种外部力量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进行整治,但是,作为妇女自身而言,通过接受教育和自身教育,才能使综合素质得以提升,才能从源头上遏制侵害自身权益事件发生。这种防范于未然的思路,无疑对于妇女合法权益实现起到重要作用。本文主要围绕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研究现状及意义展开论述,以期更好维护妇女教育合法权益实现。
  关键词:妇女 教育权 现状 意义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教育起着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重要作用,教育承担着培养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发展教育事关地区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
  一、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研究基于的理论依据、意义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我国男女比例达到120.8:100,男女性由于性别差异,其生理结构也明显不同。女性在体能与力量上相对于男性较弱。妇女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群体,妇女在全面振兴高等教育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根据国家和广西自治区教育规划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振兴广西高等教育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可见,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是当前我区加强社会建设、改善民生重要任务。我国刑法规定,18周岁以上的女性为妇女,包括成年女子、已婚女子、未婚女子,在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过程中,国际与国内都已形成了各种渠道对妇女权益进行维护,这表明妇女地位已经在渐渐提升,国家及有关部门正通过各种外部力量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进行整治,但是,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被侵害情况仍然存在,且出现更加复杂化趋势。作为妇女自身而言,包括在高校正就读的女性及走入社会后又重返高校学的女性、正为高校女性教育事业奋斗的妇女们通过接受教育和自身教育,特别是接受本科高等教育(含普通和成人高等教育)才能使综合素质得以进一步提升,通过妇女自身力量与外界对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护深入研究,才能从源头上遏制侵害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事件发生。这种防范于未然的思路,无疑对于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起到重要作用。因此,主要围绕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研究现状及意义进行研究,以期更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实现,从而为我国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而助力。
  二、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一)国际及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早在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对妇女的歧视下了定义,即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除和限制,以致或足以妨碍或破坏对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或妇女无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对这些权利和基本自由的享有和行使。[1]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无疑是妇女权益中的重要内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6条到第16条规定了缔约国义务,即缔约国有义务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行使政治和公众事务、享受国籍、受教育、就业、保健、经济社会生活、法律能力和家庭婚姻关系方面的权利,并在必要情况下给予妇女特殊的保护。1995年9月联合国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了《北京行动纲领》,该纲领重申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发展权利宣言》、《消歧公约》等,确信妇女权利和她们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参与社会所有领域的发展,是实现平等、发展、和平的基础。其中也包括了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特别是妇女接受本科高等教育权。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第100号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和第90号建议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建议书》,在该建议书中指出了政府实行直接、间接监督时应采取措施,以及推动同工同酬原则实施的方法(如工作分析、职业指导、就业咨询、安置工作、福利和社会工作、增强公众了解、调查研究等)。其中的职业指导、调查研究等均属于妇女的教育工作内容。2000年,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签署了《千年宣言》、《千年发展目标》,其中的目标三旨在促进性别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包括:在2015年前消除各级教育的两性差距。四项指标中关于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护是:中小学和高等教育中女生与男生比例,15-24岁识字妇女与男子比例。这些都列入了具体目标中。197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生效。该公约包括了妇女的文化权利,包括了教育权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对知识产权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对教育权、健康等权利发表一般性意见,为相关权利实现起到一定监督作用。
  1946年,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职司委员会之一的妇女地位委员会,对于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等领域权利改善提出了建议与报告。1976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建立了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该训练所开展了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研究与培训工作,特别对于妇女获取资源等一系列问题开展了指导和研究,包括了妇女获得高等教育资源等合法权益指导与研究。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任务中提到:在符合国家和区域利益前提下,援助有利于妇女创新和实验室活动。这包括了高等教育、科研等活动。1991年,国际建立了关于任意监禁的第二个工作组,其中设立了专题机制,其中有妇女教育权机制,设立了特别报告员。联合国大会开展了多年常设项目计划,其中包括:独立的促进妇女地位或国际犯罪预防研究所,其属于研究与教育机构,主要对犯罪的妇女进行教育,以避免其再犯。这些机构与高校共同组成了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维护机构,他们与高校互动互补关系,对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起到了实际作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每年发布《人类发展报告》中将人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放在核心位置,并确定了2015年前减少贫穷、饥饿、文盲、针对妇女歧视目标。减少文盲即包括妇女中的文盲数量,旨在通过提高妇女受教育数量来减少文盲数量。也将努力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数量与质量。
  2000年,世界教育论坛通过了《达喀尔行动框架》,签署了此框架的成员,承诺在2015年前为所有人提供教育,即人人有机会接受并全部免费完成初等义务教育。其中,也包括了妇女有此项权利。1945年成立的世界卫生组织主要致力于健康人权实现与保障,其职能包括协助政府加强国家健康服务和相关教育,发动消除流行病、地方病及其他疾病运动。其中涉及关于维护妇女健康相关教育运动,例如: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教育、在高校学习和生活中如何保护妇女自身身心健康、工作后的妇女重返高校进修学习时如何维护自身健康的教育活动、在高校从事教学的妇女如何保持自身身心健康等。20世纪90年代末,国际金融机构建立了全面发展框架,其中《减少贫困战略文件》设定目标为:降低进入教育、司法和健康医疗体系门槛,是与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一定程度公民和政治权利相一致的。这使其中的妇女受教育权不应贫困问题而遭遇挫折,同时使教育权利上升到同政治权、公民权同等高度。《欧洲人权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第2条规定了教育权和自由选择教育权利,该议定书共有42个缔约国,为保证妇女的自由选择教育权提供了保障。1998年生效的《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中第10、11、14条规定了自由使用和学习他或者她的少数民族语言的权利,第12、13条规定了教育和研究以培养关于少数民族文化和历史知识权利。这是对少数民族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包括高校中少数民族妇女教育合法权益如何维护问题。1998年生效的《欧洲地区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规定了国家义务:采取措施促进在公共生活中使用地区或少数民族语言,比如在教育领域、在司法和行政当局、通过媒体、在文化活动中以及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进一步提升了少数民族妇女将本族语言运用到教育中地位。此外,美国、芬兰、新西兰、冰岛、德国、荷兰、英国、瑞典、法国、挪威、丹麦等国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与男性平等的受教育权、自由的工作权。
  (二)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第一,我国主要是以宪法为主,另外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项法律规定,在其他部门法中也有对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保障规定。例如:《宪法》全面确立了妇女在文化、社会等方面与男子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进行专题规定。主要涉及,明确国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责任。此外,还涉及以下内容: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高校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高等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录取标准;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高校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高校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妇女高校毕业后、继续学习毕业后、工作之后重返学习和培训后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培训与教育都是为了提升妇女综合素质,以期妇女能从自身素养做起,增强纠纷解决能力。
  第二,我国为了保护妇女教育的合法权益,还设置了相关机构。例如:中国政府部门中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议事,确保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对妇女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得以执行与落实,包括保护妇女教育的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制定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个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建立了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通过调研、会议等形式查处了危害妇女教育合法权益典型案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青少年室也对侵害妇女教育权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另外,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及中国各地妇女联合会,也为妇女教育权益维护起到一定作用。2009年,中国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正式公布,目标即保障女性受教育权利,其中也包括了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权利;对被监禁女性采取适合女性特点管理方式,并提出相应人权教育和人权合作措施,其中包括了高校对于被监禁女性的受教育权能否提供帮助措施。1985年、1989年、1997年、2004年、2006年中国向联合国消除歧视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报告》。[2]其中对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问题执行情况进行了报告。
  结语:通过妇女自身力量与外界对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护的深入研究,才能从源头上遏制侵害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这种防范于未然的思路,无疑对于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实现起到重要作用。
  【注释】:
  [1]白桂梅.人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0:197.
  [2]http://tb.ohchr.org/default.aspx.2010.9.29.
  参考文献:
  [1][奥]曼弗雷德.诺瓦克.国际人权制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
  [2]http://china.findlaw.cn/jingjifa/fuyoubaohufa/jyql/8397_10.html.
  作者简介:李雪菁(生于1983年12月),女,汉族,广西桂林人,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教师,讲师,法学硕士学位。
  此文为2015年度广西高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立项项目研究成果之一,项目题目:《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KY2015LX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