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名: 教育研究
主办: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周期: 月刊
出版地:北京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大16开
ISSN: 1002-5731
CN: 11-1281/G4
邮发代号:2-277
历史沿革:
专题名称:教育理论与教育管理
期刊荣誉:社科双效期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中国期刊网核心源刊;CSSCI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
创刊时间:1979
浅析我国学前教育的立法现状
【作者】 陈 雯
【机构】
【摘要】【关键词】
【正文】摘 要: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纷纷制定了有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专门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和提高了其国内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整体水平。我国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中也有一些关于学前教育的规定,但当前我国并没有一部全面规范而详细的学前教育法律,其不完善制约了我国学前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阻碍了我国基础教育的的全面实现。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外学前教育立法的现状,继而分析了当前国内学前教育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阐述了对学前教育发展的个人建议。
关键词:学前教育 教育立法 现状问题
学前教育是为个人终身学习和未来发展奠定基础的0——6岁儿童的教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同时,学前教育也是国家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本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着重保护和特殊照顾。然而近年来,在社会各地相继发生了多起恶性虐童事件,由于最终都没有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舆论风波,让学前教育一度成为了社会各界餐前饭后的讨论热点。虽然这些事件表面上反映的是幼儿园在办园资格和幼儿教师资格审查等方面出了严重的问题,但深层次上却反映了关于虐待儿童问题的法律制度的缺失,学前教育立法的缺失,以及整个教育法律制度的缺失。
现今,学前教育专门法的缺失,造成了我国学前教育的畸形发展。所以,要从根本上突破学前教育发展的瓶颈,破解其发展过程中的难题,就要通过立法,制定专门的学前教育法。通过制定上位的法律规范,来保证和促进我国学前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从而提高我国教育的整体水平。这不只是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
一、国外学前教育的立法现状
学前教育是一个人在接受家庭教育外,真正接触正式学校教育的开始。德国著名学前教育学家福禄培尔曾说:“如果我们看不到人类发展的这一神圣和自然的起点,我们将看不到人类发展的方向。”这足以说明学前教育在当今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的重要作用。随着世界各国政府对学前教育功能和作用的认识逐渐加深,都开始重视本国学前教育的发展,相继通过立法,制定颁布了关于学前教育的专门法律法规,确保了其国内学前教育的发展。
(一)美国
美国的经济、科技、教育在世界上均居首位,而健全的学前教育立法制度也使美国学前教育具有了得天独厚的发展环境。为了将学前教育作为美国八大教育的首要目标,确定学前教育的地位,美国于1994年颁布了《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而且,美国政府还颁发了多部关于学前教育的成文法案,如:《提前开始法》、《儿童早期教育法案》、《幼儿科学教育标准》、《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等,这些法案都为了美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从而让其领先于他国。
(二)英国
英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就制定颁布了很多关于学前教育的法律,如:《1989年儿童法》、《1998年学校标准与框架法》、《2002年教育法》、《2004年儿童法》、《2005年教育法》和《2006年儿童保育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职责与任务做了明确的规定,为英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铺平了道路。
(三)日本
日本规定幼儿教育目标的时间比较早,始于1889年。而后日本又颁布了很多具体针对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涉及到了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如:《幼儿园令》、《幼儿园法实施细则》、《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等,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制定颁布,充分的体现了日本的教育是以先进的立法为依据,日本的各项教育工作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
(四)法国
法国政府在1835年就正式开始了国家管理幼儿学校,并颁布了相关规定,也正式因此,让它成了世界上最早制定保护幼儿教育法令的国家。此后,法国政府颁布的法案有:《哈比改革法案》、《幼儿学校:作用与任务》、《幼儿学校教学大纲》等法案,这些法案不仅促进了法国学前教育的发展,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展示了法国幼教改革的厚重历史及发展方向。
当今世界各国都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立法的方式,制定符本国国情的学前教育专门法律法规,从而保障和发展了其国内的学前教育。这不仅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滞后敲响了警钟,而且也为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借鉴,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二、国内学前教育立法的现状
与国外相比,我国学前教育无论是在立法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均处于落后地位。我国目前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只是在一些相关的单行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有少部分涉及,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它属于教育体系领域的综合性立法。因而,我国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还需不断充实、不断完善。
(一)国内学前教育立法的现状分析
我国政府为确保学前教育的发展,曾颁布多部相关法规规章或者在其他法律文献中以条款的形式对学前教育的性质和管理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学前教育的规定。《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将学前教育写入宪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这为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有利于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
2、《教育法》及《教师法》中关于学前教育的规定。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它将学前教育纳入到了我国的教育体制中,从法律的角度肯定了学前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幼儿教师取得幼儿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它对幼儿园教师的资质作了相关规范。
3、其他法律中关于幼儿教育的规定。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以上法律外,对学前教育的规定还有部分法律有涉及,如:对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作了专门规定的《残疾人保障法》;对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幼儿园或者与幼儿相关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公民等,做了相应规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学龄前儿童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人身保护等作了相应规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
4、全国性的幼儿教育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1989 年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是我国唯一一部全国性的幼教法规,它对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我国出台学前教育的专门法律之前,它为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1985年和1996年,国家颁布了两部全国性的幼儿规章,分别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制度》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它们全面规范了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工作、教育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
2010年12月14日,国务院为了积极发展学前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01——2020)》,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国务院的名义专门针对学前教育的发展而公布的《意见》性文件,说明我国政府把学前教育的发展提高到了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由此可知,在十二五期间国家政府势必将会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和加速学前教育的发展速度。虽然《意见》只是一部指导性文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是它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设计了雏形,奠定了学前教育立法的基本价值基调,是历史的进步。
5、地方性的幼儿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我国各地政府为保障和促进本地的学前教育,纷纷颁布了适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的法规规章,如:《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出台,不仅确保了当地学前教育的有序发展,而且对全国学前教育的整体发展也有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制定全国性的学前教育立法提供了地区参考价值和经验。
可以说,现有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使我国学前教育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但也从相反的方向反映了当前制定全国性学前教育专门法的必要性。
(二)近三十年来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进程
1983年9月21日,为了能够很好的解决我国农村幼儿教育出现的问题,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
1985年12月7日,卫生部为解决托儿所、幼儿园存在的突出卫生环境问题,发布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1989年6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年9月11日,又发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有关幼儿教育的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幼儿教育迈向了法制化建设;
1991年6月17日,为了解决学前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教育部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
1993年10月31日,通过了部分涉及学前教育教师工作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将学前教育纳入我国教育体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同年的9月19日,国家教委、全国妇联等单位针对我国企业办园中存在的问题,发布了《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
1996年6月1日,针对幼儿园内部的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在1989年6月5日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基础上,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
1998年12月24日,教育部将幼儿教育纳入到了《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不仅肯定了学前教育的地位,而且也为学前教育的工作计划制定了总体方针;
1999年4月和6月,国家分别召开了两次幼儿教育座谈会,同时还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穿于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中”,强调了素质教育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环节,而幼儿教育则是素质教育的首要环节;
2001年7月2日,为能实现学前教育的教育实践与《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相衔接,教育部制定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2003年,针对幼儿园存在的现实问题,发布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指导意见》;同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立法调研计划中将学前教育立法例入其中;
2006年7月12日,教育部颁发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为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做了相关规范;同年年底,为解决学前教育法案研究与起草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让学前教育立法能够顺利进行,教科文卫委员会正式向国家教育部发出了委托;
2007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要适时启动学前教育法的起草工作”;同年11月,学前教育立法被教育部纳入到了立法工作的重点中;
2010年3月1日,针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安全工作,卫生部通过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并于当年11月1日由教育部颁布生效;国务院也于同年7月29日发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在11月25日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同年年底,不仅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启动学前教育立法,而且在11月2日的教育座谈会上温家宝总理也指出,我们要“通过立法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法制轨道”;
2011年2月,教育部指出学前教育立法将于2011年启动;同年的7月30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2012年1月,教育部将学前教育法确定为2012年教育立法的重点项目;同年4月5日,国务院针对各地幼儿园连续发生的多起校车安全事故,发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10月19日,教育部印发了《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2013年3月28日,举行了全国学前教育研讨会,就学前教育的改革工作进行了相关讨论;4月14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育部发出通知,决定在2013年5月20日至6月20日期间,开展以“学习《指南》,了解孩子”为主题的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
本章首先通过对宪法、教育法和教师法、其他法律、全国性的幼儿教育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学前教育的规定进行了阐述,其次简易的讲述了我国近三十年来学前教育立法的进程。指出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出路——进行学前教育立法。
三、我国现行学前教育立法存在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完善了学前教育的规章制度及政策,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学前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但由于缺乏具强制性和规范性的全国性学前教育法律规范,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都严重地限制了学前教育的发展。所以,我们必须保持理性的头脑,客观的面对学前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专门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全国性学前教育法。
学前教育虽然是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四个层次之一,但和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从立法上不难看出,国家颁布了《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却唯独没有颁布《学前教育法》。而《学前教育法》的缺失,为下位法的制定及实施造成了一定的难题。
(二)现有的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与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在学前教育的发展变化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但我国现有的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因为制定时间较早,没有及时更新更改,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从而阻碍了新形势下学前教育的发展。
(三)现有的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存在笼统不全面的问题。
现有的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只是笼统的对学前教育的某一部分或者是某一环节做出了相应规定,不全面不系统,一些很重要的问题不是没有涉及到就是涉及到了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最终落实。
(四)现有的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具有立法层次偏低的问题。
《幼儿园管理条例》是我国唯一一部全国性的幼教法规,虽然它是经过国务院同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但其效力等级远远不如法律,而其他规章制度的效力就更低了,很多的条款都只是具有指导性,而无强制力。
四、对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几点建议
分析我国学前教育的立法格局,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学前教育的立法工作,我们必须紧随时代的步伐,制定具有时代特征、相对完善且立法层次高的学前教育法,以给学前教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此,在学前教育法制定迫在眉睫之际,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1、加强政府对学前教育立法的重视程度,抓紧时间尽快制定专门的、健全的学前教育立法,加速立法的进程,以满足人民发展的需要。
2、重视我国国情,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需求,纵观全国各地的成功事实,重视调研结果,制定一部实事求是的中国学前教育法。
3、重视对国际学前教育立法的研究,注重吸收和消化他们的实践经验和立法经验,紧随国际步伐、时代潮流。
结 论: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一个人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后续发展,是一个人一生发展的基础和关键时期,曾被誉为“教育的基石”。当前世界各国基本上对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已经达成了共识,也都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关于学前教育的专门立法。随着我国教育发展的现代化、国际化以及国外先进理念引入的影响,我国学前教育已经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由于学前教育专门法的缺失,我国学前教育的快速发展仍然被制约着。我国学前教育立法调研工作从2004年开始到今天,已经过去了快十年的时间,而学前教育法的制定,却迟迟没有头绪。智利诗人加里埃尔拉·米斯特拉尔曾说过:“许多需要的东西我们可以等,但是儿童不能等,她的骨骼正在形成,血液正在生成,心智正在发育,对儿童我们不能说明天,她的名字是今天。”所以,此刻制定一套即具有当代中国学前教育特征又符合世界教育发展方向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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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冯晓霞,蔡迎旗,《世界幼教事业发展趋势:国家财政支持幼儿教育》,《学前教育研究》,2007年
关键词:学前教育 教育立法 现状问题
学前教育是为个人终身学习和未来发展奠定基础的0——6岁儿童的教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同时,学前教育也是国家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本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着重保护和特殊照顾。然而近年来,在社会各地相继发生了多起恶性虐童事件,由于最终都没有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舆论风波,让学前教育一度成为了社会各界餐前饭后的讨论热点。虽然这些事件表面上反映的是幼儿园在办园资格和幼儿教师资格审查等方面出了严重的问题,但深层次上却反映了关于虐待儿童问题的法律制度的缺失,学前教育立法的缺失,以及整个教育法律制度的缺失。
现今,学前教育专门法的缺失,造成了我国学前教育的畸形发展。所以,要从根本上突破学前教育发展的瓶颈,破解其发展过程中的难题,就要通过立法,制定专门的学前教育法。通过制定上位的法律规范,来保证和促进我国学前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从而提高我国教育的整体水平。这不只是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
一、国外学前教育的立法现状
学前教育是一个人在接受家庭教育外,真正接触正式学校教育的开始。德国著名学前教育学家福禄培尔曾说:“如果我们看不到人类发展的这一神圣和自然的起点,我们将看不到人类发展的方向。”这足以说明学前教育在当今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的重要作用。随着世界各国政府对学前教育功能和作用的认识逐渐加深,都开始重视本国学前教育的发展,相继通过立法,制定颁布了关于学前教育的专门法律法规,确保了其国内学前教育的发展。
(一)美国
美国的经济、科技、教育在世界上均居首位,而健全的学前教育立法制度也使美国学前教育具有了得天独厚的发展环境。为了将学前教育作为美国八大教育的首要目标,确定学前教育的地位,美国于1994年颁布了《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而且,美国政府还颁发了多部关于学前教育的成文法案,如:《提前开始法》、《儿童早期教育法案》、《幼儿科学教育标准》、《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等,这些法案都为了美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从而让其领先于他国。
(二)英国
英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就制定颁布了很多关于学前教育的法律,如:《1989年儿童法》、《1998年学校标准与框架法》、《2002年教育法》、《2004年儿童法》、《2005年教育法》和《2006年儿童保育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职责与任务做了明确的规定,为英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铺平了道路。
(三)日本
日本规定幼儿教育目标的时间比较早,始于1889年。而后日本又颁布了很多具体针对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涉及到了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如:《幼儿园令》、《幼儿园法实施细则》、《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等,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制定颁布,充分的体现了日本的教育是以先进的立法为依据,日本的各项教育工作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
(四)法国
法国政府在1835年就正式开始了国家管理幼儿学校,并颁布了相关规定,也正式因此,让它成了世界上最早制定保护幼儿教育法令的国家。此后,法国政府颁布的法案有:《哈比改革法案》、《幼儿学校:作用与任务》、《幼儿学校教学大纲》等法案,这些法案不仅促进了法国学前教育的发展,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展示了法国幼教改革的厚重历史及发展方向。
当今世界各国都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立法的方式,制定符本国国情的学前教育专门法律法规,从而保障和发展了其国内的学前教育。这不仅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滞后敲响了警钟,而且也为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借鉴,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二、国内学前教育立法的现状
与国外相比,我国学前教育无论是在立法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均处于落后地位。我国目前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只是在一些相关的单行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有少部分涉及,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它属于教育体系领域的综合性立法。因而,我国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还需不断充实、不断完善。
(一)国内学前教育立法的现状分析
我国政府为确保学前教育的发展,曾颁布多部相关法规规章或者在其他法律文献中以条款的形式对学前教育的性质和管理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学前教育的规定。《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将学前教育写入宪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这为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有利于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
2、《教育法》及《教师法》中关于学前教育的规定。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它将学前教育纳入到了我国的教育体制中,从法律的角度肯定了学前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幼儿教师取得幼儿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它对幼儿园教师的资质作了相关规范。
3、其他法律中关于幼儿教育的规定。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以上法律外,对学前教育的规定还有部分法律有涉及,如:对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作了专门规定的《残疾人保障法》;对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幼儿园或者与幼儿相关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公民等,做了相应规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学龄前儿童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人身保护等作了相应规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
4、全国性的幼儿教育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1989 年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是我国唯一一部全国性的幼教法规,它对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我国出台学前教育的专门法律之前,它为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1985年和1996年,国家颁布了两部全国性的幼儿规章,分别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制度》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它们全面规范了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工作、教育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
2010年12月14日,国务院为了积极发展学前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01——2020)》,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国务院的名义专门针对学前教育的发展而公布的《意见》性文件,说明我国政府把学前教育的发展提高到了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由此可知,在十二五期间国家政府势必将会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和加速学前教育的发展速度。虽然《意见》只是一部指导性文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是它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设计了雏形,奠定了学前教育立法的基本价值基调,是历史的进步。
5、地方性的幼儿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我国各地政府为保障和促进本地的学前教育,纷纷颁布了适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的法规规章,如:《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出台,不仅确保了当地学前教育的有序发展,而且对全国学前教育的整体发展也有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制定全国性的学前教育立法提供了地区参考价值和经验。
可以说,现有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使我国学前教育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但也从相反的方向反映了当前制定全国性学前教育专门法的必要性。
(二)近三十年来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进程
1983年9月21日,为了能够很好的解决我国农村幼儿教育出现的问题,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
1985年12月7日,卫生部为解决托儿所、幼儿园存在的突出卫生环境问题,发布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1989年6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年9月11日,又发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有关幼儿教育的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幼儿教育迈向了法制化建设;
1991年6月17日,为了解决学前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教育部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
1993年10月31日,通过了部分涉及学前教育教师工作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将学前教育纳入我国教育体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同年的9月19日,国家教委、全国妇联等单位针对我国企业办园中存在的问题,发布了《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
1996年6月1日,针对幼儿园内部的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在1989年6月5日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基础上,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
1998年12月24日,教育部将幼儿教育纳入到了《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不仅肯定了学前教育的地位,而且也为学前教育的工作计划制定了总体方针;
1999年4月和6月,国家分别召开了两次幼儿教育座谈会,同时还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穿于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中”,强调了素质教育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环节,而幼儿教育则是素质教育的首要环节;
2001年7月2日,为能实现学前教育的教育实践与《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相衔接,教育部制定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2003年,针对幼儿园存在的现实问题,发布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指导意见》;同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立法调研计划中将学前教育立法例入其中;
2006年7月12日,教育部颁发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为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做了相关规范;同年年底,为解决学前教育法案研究与起草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让学前教育立法能够顺利进行,教科文卫委员会正式向国家教育部发出了委托;
2007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要适时启动学前教育法的起草工作”;同年11月,学前教育立法被教育部纳入到了立法工作的重点中;
2010年3月1日,针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安全工作,卫生部通过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并于当年11月1日由教育部颁布生效;国务院也于同年7月29日发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在11月25日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同年年底,不仅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启动学前教育立法,而且在11月2日的教育座谈会上温家宝总理也指出,我们要“通过立法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法制轨道”;
2011年2月,教育部指出学前教育立法将于2011年启动;同年的7月30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2012年1月,教育部将学前教育法确定为2012年教育立法的重点项目;同年4月5日,国务院针对各地幼儿园连续发生的多起校车安全事故,发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10月19日,教育部印发了《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2013年3月28日,举行了全国学前教育研讨会,就学前教育的改革工作进行了相关讨论;4月14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育部发出通知,决定在2013年5月20日至6月20日期间,开展以“学习《指南》,了解孩子”为主题的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
本章首先通过对宪法、教育法和教师法、其他法律、全国性的幼儿教育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学前教育的规定进行了阐述,其次简易的讲述了我国近三十年来学前教育立法的进程。指出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出路——进行学前教育立法。
三、我国现行学前教育立法存在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完善了学前教育的规章制度及政策,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学前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但由于缺乏具强制性和规范性的全国性学前教育法律规范,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都严重地限制了学前教育的发展。所以,我们必须保持理性的头脑,客观的面对学前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专门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全国性学前教育法。
学前教育虽然是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四个层次之一,但和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从立法上不难看出,国家颁布了《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却唯独没有颁布《学前教育法》。而《学前教育法》的缺失,为下位法的制定及实施造成了一定的难题。
(二)现有的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与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在学前教育的发展变化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但我国现有的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因为制定时间较早,没有及时更新更改,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从而阻碍了新形势下学前教育的发展。
(三)现有的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存在笼统不全面的问题。
现有的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只是笼统的对学前教育的某一部分或者是某一环节做出了相应规定,不全面不系统,一些很重要的问题不是没有涉及到就是涉及到了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最终落实。
(四)现有的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具有立法层次偏低的问题。
《幼儿园管理条例》是我国唯一一部全国性的幼教法规,虽然它是经过国务院同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但其效力等级远远不如法律,而其他规章制度的效力就更低了,很多的条款都只是具有指导性,而无强制力。
四、对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几点建议
分析我国学前教育的立法格局,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学前教育的立法工作,我们必须紧随时代的步伐,制定具有时代特征、相对完善且立法层次高的学前教育法,以给学前教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此,在学前教育法制定迫在眉睫之际,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1、加强政府对学前教育立法的重视程度,抓紧时间尽快制定专门的、健全的学前教育立法,加速立法的进程,以满足人民发展的需要。
2、重视我国国情,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需求,纵观全国各地的成功事实,重视调研结果,制定一部实事求是的中国学前教育法。
3、重视对国际学前教育立法的研究,注重吸收和消化他们的实践经验和立法经验,紧随国际步伐、时代潮流。
结 论: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一个人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后续发展,是一个人一生发展的基础和关键时期,曾被誉为“教育的基石”。当前世界各国基本上对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已经达成了共识,也都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关于学前教育的专门立法。随着我国教育发展的现代化、国际化以及国外先进理念引入的影响,我国学前教育已经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由于学前教育专门法的缺失,我国学前教育的快速发展仍然被制约着。我国学前教育立法调研工作从2004年开始到今天,已经过去了快十年的时间,而学前教育法的制定,却迟迟没有头绪。智利诗人加里埃尔拉·米斯特拉尔曾说过:“许多需要的东西我们可以等,但是儿童不能等,她的骨骼正在形成,血液正在生成,心智正在发育,对儿童我们不能说明天,她的名字是今天。”所以,此刻制定一套即具有当代中国学前教育特征又符合世界教育发展方向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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